新京报讯(记者张静淑通讯员王素珊、袁芳)“停车、开门、下车”——三个平常的动作。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瞬间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所谓“开门杀人”,是指司机、乘客在不了解后方情况的情况下,贸然开门,导致其无法躲避后方车辆(通常是电动自行车),造成碰撞、摔倒甚至死亡的危险习惯。生活中这样的事故经常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各方责任该如何确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相关案件。 2023年的一天,网约车司机王某驾驶着一辆科策车靠近乘客李某的目的地,正准备停车。乘客李某打开车门下车,没有看车外。他骑电动车与张某相撞一辆自行车从后面驶来,导致两辆车都受损。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的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张某起诉法院,要求网约车司机王某、乘客李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各种损失,金额约4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司机王某作为车辆的经营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他应该提醒乘客在开门前观察检查门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但王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而且,事故车辆为非商用车,王某不具备商用车驾驶资格。商用车辆。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对王某及事故车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事故发生在网约车订单服务过程中。因此,双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按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乘客李某下车时没有注意到车外情况,导致张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将其视为次要责任,并按30%的责任比例支付相应的损失。另外,由于网约车司机王某未将车辆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告知为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抗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家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各类损失共计20万元,王某与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向张某支付各类损失约14万元,李某向张某支付约6万元损失。法官分析,此类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核心是审查当事人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并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不当行为和损害后果,从而划分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有非法临时停车行为,或者没有向乘客履行安全信号,则一般应承担事故责任;对于乘客来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观察车辆的情况。开门时,莱斯从后面过来。如果没有看管或看守不善就贸然开门,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电动汽车驾驶人,严重超速、未戴安全头盔、明显注意力不集中、注意力不集中、醉酒驾驶、不按非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且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适当减轻违法方的责任;第四,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而言,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平台对驾驶员或车辆资质审核失误,允许非运营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甘浩 编辑 杨力 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