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光热发电具有调峰供电和长期储能的双重功能。可以通过新能源监管来支持新能源。可为电力系统提供长期的调峰能力和转动惯量。具有在部分地区作为调峰和基本供电的潜力。是实现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传统能源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新型电力体系建设的有效支撑。同时,光热发电产业链长,大规模开发利用将成为我国能源这一新兴产业的新增长点。为更好适应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通用性:积极推进光热发电项目建设,不断拓展光热发电开发利用新场景,保障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到2030年,光热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500万千瓦左右,发电成本与煤电基本持平;技术实现全球领先并完全自主可控,产业实现自主营销和产业化发展,新能源领域将形成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新产业。二、强化规划引导 (一)深入开展光热发电电源普查。建立科学系统的资源普查内容和方法体系整合太阳能观测、土地资源、地形、水资源等基础数据,评价光热资源水平,落实场地建设限制因素,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全面系统的光热发电资源数据库。建立普查结果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保证普查结果的及时性、实用性。针对重点省区,查明海角资源区和开发潜力,提前做好要素保障和场地保护,为项目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加强普查成果共享和应用,为区域光热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光热发电高效规划布局。适应太阳能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形势和需要明确太阳能热发电在新型电力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完善太阳能热发电发展规划研究的技术体系,结合资源普查工作,科学开展太阳能热发电规划布局研究。鼓励各省区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生态环保要求、区域资源禀赋、区域能源发展需求、电力系统特点和电热耦合需求等,充分考虑光热发电在区域电力平衡和配套电源安排中的作用,因地制宜编制重大项目光热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发展模式和实施路径,分阶段、分区域提出本地光热发电项目,做好衔接工作。g 与其他发展计划。支持在技术经济可行、迫切需要的省区每年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三)打造光热发电与产业发展协调布局。充分利用光热发电支撑和配置能力,分行业开展光热发电与产业协同布局研究,提出光热发电与相关产业协同布局方案。以光热发电为配套可控电源的新能源一体化项目,与矿产资源开发冶炼、电力计算中心、动力电池制造、盐湖提锂等新型高能源产业紧密结合。它探索近消费新业态通过算力发电协同、绿色电力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推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能源供应产业园建设布局。 3、积极培育光热发电应用市场。 (4)随着大型能源基地的建设,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光热发电规模。支持“沙格皇”大型外送新能源基地、水、风、光输电基地以及各类具备技术经济条件的自用基地等新能源基地开展光热电站项目建设。科学确定基地光热发电装机规模,优化提高基地调节能力,提高光热发电占比f 基地绿色用电,降低基地每千瓦时平均碳排放,加强新能源稳定输送,积极探索光热电站发挥配套电力和大型供电基地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五)建设一批以光热发电为主的配套调节新能源电站。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建设要素、能源需求和消费能力等内外部条件,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以有效填补区域电力缺口、缓解电力安全压力、提供绿色支撑和调节能力为目标,落实电热耦合、源网电力协同理念,建设一批大型电站。光热、风电、光伏发电调试及运行离子工程增强区域电网调峰能力和稳定性,增强供电安全性和灵活性。 (6)探索开发基于光热发电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积极推动有绿色追溯需求的产业结合产业调整转型需求,在光热资源丰富地区建设以光热电站为主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以及其他新能源电源、新型储能等电力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探索满足周边地区的电力、蒸汽、热力需求。加强管理和运行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安全保障体系。鼓励松散连接或独立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d 在具备条件的电网末端以光热发电为支撑的系统,提高供电安全水平。 4、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对新型电力体系的支撑和调节作用。 (七)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在新型电力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凭借包括“火电”转换和常规交流同步发电机在内的光热发电的绿色支撑能力,可以充分发挥光热发电的调频、调压、黑启动、惯性等作用,进一步优化电站运行模式,挖掘光热发电作为绿色低供给供电系统改造的潜力。太阳能热发电,提高新型电力系统绿色可靠支撑能力比例。 (8)提高光热调控效果新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充分发挥光热发电大规模、低成本、高安全储热系统的功能,利用光热发电较宽的负荷调节范围和快速的负荷变化能力,实现深度调峰能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鼓励电采暖系统调整或储备,支持配备电采暖系统的光热电站利用电力市场作为系统内长期储能电站运行并获得相应市场收益。 (九)加快在建项目建设,提高投运项目调度响应能力。充分吸收运营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经验,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降本增效,加快建设运营项目。f 在建项目以确保安全和质量为基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登记但未开工项目的监管,加快开工建设。积极推进运营项目电力市场收益模式探索,不断提高响应调度和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能力,多措并举提高电站经济效益。五、加快推进光热发电技术和产业创新(十)逐步推进高参数、大容量技术进步。积极支持高参数、大容量光热电站技术创新和工程应用,在资源条件适宜、电力热负荷需求较高的地区持续推进30万千瓦光热电站建设。强化莫通过该项目的监测和评估,为后续推进60万千瓦光热电站建设积累基础数据,逐步完善光热电站的技术进步和系统支撑调整,切实提升安全可靠的新能源转换能力。 (十一)加快关键技术突破,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加快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支持光热发电龙头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研发联合体,重点发展高效聚光吸收式换热、大规模长期高温储热、高效能量转换、高柔性光热控制单元等领域。高精度定日镜、低成本长期储热材料、新能源产品w涡轮机等家用重大电器,全面提高泛自主我国先进光热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国产化水平。加强光热应用领域基础研究,深入渗透高参数“光热电”转换、高效热能储存等科学理论,鼓励颠覆性技术创新。 (十二)建立健全协调发展机制,推动光热产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光热、煤电耦合减碳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在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适宜的地区建设光热、煤电耦合技术项目。科学规划光热产业链协同发展布局,积极打造完整产业链,充分发挥光热主导作用打造现代产业链,推动光热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构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加快做强补强光热产业链,推动资本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在重点区域建设光热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聚、协调发展,促进光热产业降本增效。加快光热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光热产业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维护全过程标准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十三)积极推动产业“崛起”,提升国际设计合作水平发展太阳能热发电。融合双边、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国在光热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装备优势,加强相关国家间标准互认,开发多种符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远华光热发电产品和技术服务。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鼓励国内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与当地企业开展技术、合资等多种形式合作,探索打造光热发电“一带一路”旗舰项目。同时,要注重防范各种风险,促进合作项目的长期连续性。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合格的太阳能热发电企业通过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和基础设施领域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 (十五)推动光热发电公平参与电力市场。落实新能源电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鼓励有关省份制定支持光热发电发展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出台适应市场竞争、保障稳定运行的可持续发展电价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光热发电容量可按可靠容量进行补偿。鼓励有关省份探索制定可靠的光热电站容量评估方法。国家建立信赖后容量补偿机制,将与国家相关需求很好地协调。鼓励光热发电项目参与省内和省区间年度中长期电力交易,支持光热发电积极参与各类互补服务市场并获取收益。 (十六)建立健全光热发电激励机制。系统评价第一批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经验,建立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光热发电产业协调发展。系统评价支持光热发电的新能源基地和源网荷储运行状况、调峰效果和系统支撑能力,并根据评价结果建立项目激励机制。 (十七)最大化太阳能热利用的绿色效益发电站。统筹并充分利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绿色证书市场和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等,做好配套政策协调工作。光热发电项目可以自由选择绿色收入来源。拟参与绿色证书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得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拟申请CCER的,减排量核定登记完成后,取消与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色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项目,不再获得经常性绿证收入。 (十八)加强e 土地等因素的保护和政策的执行。统筹新能源发展布局,在符合条件的风光互补基地合理布局储备光热站点、源网荷储一体化、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应产业园区、光热发电独立能源供应体系、光热与煤电耦合试点、热电联产等项目。太阳能集热场用地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光热发电发展,抓紧组织开展全省光热发电资源普查、布局规划等工作,推动落实光热发电相关电价机制、配套服务细则等防范措施,加强项目建设统筹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派员常态化落实光热发电理念发展政策措施。重点事项督查并及时报告。编辑刘嘉妮